
塞舌尔受民法规关,但公司法例和刑法则根据英国普通法制定。《国际商业公司1994》是当地规管国际商业公司的主要公司法例。国际商业公司如在塞舌尔境外进行商业活动或贸易,均不就此缴税。
以下规定:
国际商业公司必须委聘最少一名董事和一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董事和高级职员不需是股东,而股东、董事和高级职员均可以使任何国籍的人士,也可以是任何国家的居民。公司不一定要委聘公司秘书,但当地公司习惯委任一名公司秘书,而该公司秘书可以使任何国籍的人士并不一定要居住在塞舌尔。当地法例和公司文件以英文或法文编撰,如需要以其他语言编撰有关文件,则必须递交文件的英文或法文译本。
公司可以把公司中英文名称载列公司注册文件。
当局容许公司发行的股份包括记名股份、无票面值股份、可赎回股份、附带或不附带投票权的股份。公司不必公布最终受益人资料。当地没有规定公司必须召开周年大会,而公司会议也不一定要在塞舌尔召开,可以透过电话或其他电子进行。国际商业公司不必存档任何会计账目或财务报表,亦务须登记关于董事或高级职员(初次或其后继续发生)的变动。一份以书面声明形式编制的申报表(“年度申报表”)应向其塞舌尔注册代理提交,内容如下:
(1)如该公司的年度续期日(即该公司注册成立日期届满周年之日)在1月1日与9月30日之间,年度申报表必须于同年的12月31日前提交;
(2)如该公司的年度续期日(及该公司注册成立日期届满周年之日)在10月1日与12月31日之间,年度申报表必须于下一年的12月31日前提交。
年度申报表应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1)该公司正根据《国际商业公司法》保存会计纪录,且该纪录可通过其塞舌尔注册代理获得;
(2)该公司位于塞舌尔注册办事处的股份登记册(股份名册)是完整且最新;
(3)该公司位于塞舌尔注册办事处的董事名册是完整且最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