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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税和税额抵扣常见问题及规定

发布时间:2024-03-25 09:27:54

  通常情况下,免税政策是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负、促进企业发展的。比如,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就可以直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给纳税人带来实在的收益。但是增值税的免税政策,却有可能因为割裂了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而产生重复征税,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加之免税收入部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影响企业产品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对企业经营和产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免税收入,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用不同政策的情况下具体税负的详细测算,以确定利弊,择优选择。

  增值税免税的相关规定,增值税免税5大规定如下:

  第一、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劳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专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购进时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第三、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外的购进货物或劳务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第五、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36个月后可以再申请。

  以上五项规定都有对应的法律条文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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