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界定「通常居住在香港」的准则是甚么?
答:就个人入息课税来说,通常居住在香港的个人,是指除了暂时性或偶尔性的离开香港外,该人是惯常地在香港居住,以香港作为他/她日常生活的地方,并以香港社会一般成员身分在这里生活。
2.问:怎样决定纳税人是否通常居住在香港?如纳税人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证,是否可以接纳他/她是通常居住于香港?
答:一个人是否通常居住在香港,是一个事实的问题,需要考虑每宗个案的情况。在决定纳税人是否通常居住于香港,税务局会考虑他们与香港的社交及经济联系,可参考的客观因素包括:
(i)在香港逗留日数;
(ii)在香港是否有一个固定居所;
(iii)在外地是否拥有物业作居住用途;
(iv)在香港有否工作或经营业务;
(v)其亲友是否主要在香港居住。
一般来说,如纳税人长期居住于外地,纵有回港,亦只会作短暂停留,即使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证,税务局不会视他们为通常居住于香港。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证的持有人是否通常居住于香港,须按他/她在有关期间于何处居住的事实来考虑。
3.问:个人入息课税的其中一项条件是申请人须属于「永久性居民」。如果我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证,是否符合资格申请个人入息课税 ?
答:个人入息课税的申请人必须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临时居民。由于《税务条例》第 4 1 ( 1 ) ( b )条内的「永久性居民」和《入境条例》第 2 条内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附表 1 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两个截然不同的专有名词,管辖不同的范畴。所以纵使申请人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证,在考虑其个人入息课税申请时,仍须视乎该人士在有关课税年度是否惯常地在香港生活而定。
4.问:我全家在多年前移民外国,我在香港拥有物业赚取租金收入。我每年会回香港并在此逗留数天。我是否可以申请个人入息课税以减少应缴税款 ?
答:个人入息课税的申请人或其配偶必须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临时居民。由于你已移民外国,长期居住于外地及访港日数不多,你不能被视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临时居民。因此,你不符合资格申请个人入息课税。
5.问:我在大部分时间居住在深圳及在内地打理业务。我的配偶受雇于香港并全年在此居住。我是否有资格申请个人入息课税 ?
答:个人入息课税的申请人或其配偶必须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临时居民。由于你的配偶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不论你自己符合居民的定义与否,你有资格申请个人入息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