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在计算应缴税款时,必须要将所有的入息总额中扣除个人免税额。而各种情况的免税额度也会有所不同,请参考以下各种不同情况的免税情况:
1、基本免税额
所有个别人士都可以在每个课税年度获得$100000的免税额,但如果他们或配偶有资格获得已婚人士免税额,以上规定就不适合。
2、 已婚人士的免税额
如果纳税人已经结婚,一般选择联合报税才能在每个课税年度获得这想$200000免税额否则是不能获得此项免税额的。
3、 供养子女所获得的免税额
纳税人只要是在课税年度内任何时间舆未婚子女同住,并且负责养卷,便可获得此项子女免税额。但是子女的年龄必须在十八岁以下,或年龄是在十八岁以上,但因为身体伤残或精神不健全以致不能工作。在2005/6课税年度,第一至第九名子女的免税额为每名$4000。
因此,子女免税额的最高限额为$36000。
4、养父母所所得的免税额
以2005/06课税年度为例:
(一)、供养父或母年龄为60岁或以上
纳税人供养年龄属60岁以上,或未满60岁但有资格根据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索津贴的父或母可得的免税额为$30000。
此外,如果该个人的父或母在有关课税年度连续全年都与免税额申请人同住而毋须付出十足有值代价,申请人便可以获得$30000的额外免税额。
(二)、供养父或母年龄为55至59岁
纳税人也就供养年龄为55至59岁的父或母获得免税额。此外,如果该名父或母在有关课税年度连续全年均舆免税额申请人同住而毋须付出十足有值代价,申请人便可以获得$15000的额外免税额。
然而,纳税人在获享上述免税额前,必须符合多项限制和资格:例如,首先纳税人的父或母必须在有关课税年度内部分时间通常居住于香港。需要注意的是,法例并无规定该名父或母必须在整个课税年度通常居住于香港。也就是说,纳税人的父或母只是在有关年度的部分时间居于香港,但也可获享全数免税额。
5、供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而获得免税额
以2005/06课税年度为例:
(一)、供养祖父母或外租父母年龄为60岁或以上 纳税人供养年龄为60岁或以上,或未年满60岁但有资格根据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索津贴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得的免税为$30000。
如果该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有关课税年度连续全年均舆免税额申请人同住而毋须付出十足有值代价,申请人便可以额外获得$30000的免税额。
(二)、供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年龄为55至59岁
此外,如果该名租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有关课税年度连续全年均与免税额申请人同住而毋须付出十足有值代价,申请人便可以获得$15000的额外免税额。
6、 因供养伤残人申请免税额
个别人士可以就每名有资格根据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索津贴而受其供养的家屠获得免税额。在2005/6课税年度此项免税额为$6000.
7、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
个别人士可以就每名受供养的兄弟姊妹或配偶的兄弟姊妹获得免税额为$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