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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遗产税的历史
发布时间:2024-03-25 09:27:54

 遗产税(estate duty)。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收益受遗赠人所收取的一种税。它是一个非常古老的税种。早在4000年前,古埃及就曾经开征过遗产税用于老年士兵的养老金。但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实际上起源于l6世纪的荷兰。之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1905年,德国于1906年,美国于1916年,也相继开征了遗产税。目前,全世界已经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已达162多个。

香港遗产税

  香港对死亡者在港所遗财产也会有遗产税的征收。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原则上是遗嘱执行人和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或取得人,但通常由遗产的合法继承人缴纳。遗产税的计税依据是纯遗产额,即总遗产额扣除葬仪费及被继承人债务、所得税及其他各税后的余额。总遗产额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在香港的全部财产,包括上地、楼宇、金钱、股票、权利、专利、商誉、契约利益、索偿权利等。被继承人死亡前3年的赠与也属征税范围。

  香港的遗产税开征于1915年,其后不到百年间,共结免税点进行了三次调整,免税点逐步于500万港元调高到750万元,但适用的税率一直维系在5%到20%之间。

  近期,香港政府正在商讨关于废除遗产税的事宜,在不久的将来,香港遗产税将会被废除,这个税种的消失对香港未来的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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