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税一般是指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源于香港的利润征收的税项。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台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对于征税的对像是没有香港人或非香港人的分别的。利润的来源主要是依照案例法原则来确定。所以,本港人士在非香港本地所赚取的利润是可以不在香港交税的;反过来说,非本港人士如赚取在香港本地产生的利润,就需要交税。另外,香港的《税务条例》亦列出了一系列的规则,用于判断某些利润是否源于香港,及在某些情况是需要交税的,但根据一般的原则,其实这些利润是不需要交税的。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以及利润是否来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的,但所采用的方法一般都是参考一些在香港或英国已经作出了判决的税务案件。关于在海外赚取的利润,即使将这笔钱汇回香港,也是不需要交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