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申请


1. 概述

 

欧洲发明专利(或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是由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简称“EPO”)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简称“EPC”)审查并授权的、可以在欧洲专利组织(“European Patent Organisation”)成员国生效的发明专利。欧洲专利组织由欧专局和行政委员会(“Administrative Council”)两部分组成。

目前所适用的《欧洲专利公约》于2000年11月29日被修订,2008年12月13日开始生效,也被称为《欧洲专利公约2000》(“EPC2000”)。

欧专局的总部位于德国慕尼黑,在荷兰海牙和德国柏林设有可以处理专利申请的分部。

 

目前,欧洲专利组织共有38个成员国,分别为阿尔巴尼亚(AL)、奥地利(AT)、比利时(BE)、 保加利亚(BG)、瑞士(CH)、塞浦路斯(CY)、捷克(CZ)、德国(DE)、丹麦(DK)、爱沙尼亚(EE)、西班牙(ES)、芬兰(FI)、法国(FR)、英国(GB)、希腊(GR)、克罗地亚(HR)、匈牙利(HU)、爱尔兰(IE)、冰岛(IS)、意大利(IT)、列支敦士登(LI)、立陶宛(LT)、卢森堡(LU)、拉脱维亚(LV)、摩纳哥(MC)、马其顿(MK)、马耳他(MT)、荷兰(NL)、挪威(NO)、波兰(PL)、葡萄牙(PT)、罗马尼亚(RO)、塞尔维亚(RS)、瑞典(SE)、斯洛文尼亚(SI)、斯洛伐克(SK)、圣马力诺(SM)和土耳其(TR),包含了欧盟所有的28个成员国。另外,作为延伸国,波黑(BA)和黑山(ME)也承认欧洲专利在其国内的效力。

 

欧洲专利的申请过程实际上是统一了各个成员国的申请、审查程序。通过一件欧洲专利可以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当然各个成员国一般也有自己的专利局,并分别有自己的申请、审查程序,而且一般要求用自己的官方语言申请。

欧洲专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20年。医疗或植物保护品种领域的欧洲专利的最长保护期限可以被适当延长。从申请日第3年起每年需要缴纳年费。

欧洲专利申请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才能获得最终授权。

 

2. 申请途径

申请欧洲专利可以采用以下两种途径:

· 直接途径(“direct route”):直接向欧专局递交新申请

· PCT 途径(“Euro-PCT route”):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

直接途径也包含了巴黎公约途径,即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需要在递交首次申请(比如之前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或中国实用新型申请)的12个月之内向欧专局递交申请。

通过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即《专利合作条约》的英文缩写)途径进入欧洲地区阶段时,进入的期限为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

 

3. 授权程序

欧洲专利在欧专局的授权程序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 阶段1:递交申请或请求进入欧洲地区阶段(到收到欧专局检索报告)

· 阶段2:实质审查(从收到欧专局检索报告,到收到授权意向通知书或申请被最终驳回的决定)

· 阶段3:授权公告(从收到授权意向通知书,到欧洲专利被授权公告)

依照申请欧洲专利的不同途径,在递交申请或请求进入欧洲地区阶段(阶段1)所需要递交的材料也不尽相同。其它两个阶段(阶段2和3)的程序则基本一样。

 

3.1. 阶段1: 递交申请或请求进入欧洲地区阶段

3.1.1. 直接申请

申请人在欧专局成员国没有住所或主要商业经营地的,除申请的递交外,必须由欧洲当地有资质的代理人代理(A133(2), A134 EPC)。在确认申请日后,欧专局在格式审查中会检查申请的代理是否合格(R57(h) EPC),不合格时会要求申请人在发出邀请后的两个月内选定代理(A90(4), R58 EPC)。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选定有资质的代理人的话,申请会被欧专局拒绝(A90(5) EPC)。

 

不要求优先权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的主要信息和材料为:

· 申请人的英文名称/姓名和英文地址

· 发明人的英文姓名和英文地址;申请人和发明人不一致时,权利是如何由发明人转移到申请人的(职务发明、继承或根据合同)

· 申请文件,为英、德、法任意一种语言;也可以以任意语言提交申请文件,然后在提交申请的两个月内补交英、德、法任意一种语言的翻译

要求优先权时,如果在先申请是中国国内申请,则申请人需要额外提供的信息为:

· 中国国内在先申请的检索结果(不需要翻译);

该“检索结果”比如可以是专门的官方“检索报告”,可以是官方对对比文件的列举,也可以是官方审查报告中的相关部分,因此对于中国申请人来说,国家知识产权局含对比文件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也是可以的。检索结果中所列的对比文献并不需要额外提供。如果在递交欧洲专利申请时中国在先申请还没有收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检索结果的话,应该在收到该检索结果后立即提交其复印件给欧专局(R141(1) EPC)。如果在先申请没有检索结果的话(比如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也需要向欧专局说明。

 

2012年9月3日起,欧专局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电子交换优先权文件的协议开始生效。因此在在先申请为中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情况下,对于于该日期或该日期之后递交的欧洲专利申请,欧专局会在申请文件中免费加入在先申请的副本,申请人并不需要自己提交在先申请的副本。

 

欧洲专利申请可以采用电子提交,电子提交后会立刻获得申请号及提交确认。之后,欧专局会转交相关的通知,比如文件有缺陷的情况下要求补正缺陷的通知,有关申请文件公布和欧洲公开号的通知,欧洲检索报告,及提示回复欧洲检索报告期限的通知等。

 

欧洲检索报告会列出欧专局对现有技术的检索结果,并会附上一份检索意见。检索意见中含有对专利申请是否满足实质性授权条件(单一性、清楚性、新颖性、创造性等)的详细评述。

收到欧洲检索报告后,如果申请人决定继续申请程序,则必须在欧专局检索报告公布后六个月内缴纳指定费和审查费、提起实质审查请求、并回复检索意见(检索意见完全正面时不需要回复),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3.1.2. PCT途径

根据PCT第45条第2款,地区专利组织(如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国自己可以决定指定或选定该国家的PCT申请是否被视为要求进入该地区阶段,并由地区专利局继续PCT申请的审查。目前,欧洲专利组织下列成员国决定指定或选定该国的PCT申请只能进入欧洲地区阶段而不能进入成员国国家阶段:法国、意大利、荷兰、爱尔兰、比利时 、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摩纳哥、拉脱维亚。而欧洲专利组织其他成员国决定指定或选定该国的PCT申请既能进入欧洲地区阶段也能进入成员国国家阶段(比如PCT申请既可以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申请欧洲发明专利,也可以进入德国国家阶段申请德国发明专利和/或实用新型)。

 

PCT申请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的期限是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错过此期限时,欧专局会发出权利丧失的通知,自该通知送达两个月内,还可以通过请求继续处理(“further processing”)来弥补,但会产生额外的费用。

 

申请人在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没有住所或主要商业经营地的,其PCT申请进入欧洲地区阶段时必须由欧洲当地有资质的代理人代理(A133(2), A134 EPC)。不过申请人在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进入欧专局的程序可以自己进行,但其后欧专局会要求申请人在两个月的期限内选定代理人,并由代理人代理进入欧专局之后的所有程序(R163(5) EPC)。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选定有资质的代理人的话,申请会被欧专局拒绝(R163(6) EPC)。

 

因为进入欧洲地区阶段时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的期限往往还没有过,因此在申请人不明确请求的话,欧专局会等到31个月的期限过了之后才开始处理该申请(A23(1)或A40(1) PCT)。只有在申请人明确请求的情况下,欧专局才会在进入欧洲的31个月期限结束之前提前开始处理申请(A23(2)或A40(2) PCT)。

 

希望以PCT原始申请文件为基础申请欧洲专利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的主要信息和材料为:

· PCT申请的申请号、国际申请日、最早优先权日(如果有优先权的话)

· 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和提交给国际局的信息相比是否有变更;如果有变更的话请提供变更后的信息

· PCT申请文件的英文(或德文、法文)翻译

如果在进入欧洲地区阶段时对申请文件有修改、并希望以该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为基础申请欧洲专利时,申请人还需要另外提供:

· 修改后的申请文件的英文(或德文、法文)翻译

PCT申请要求优先权时,如果在先申请是中国国内申请,则申请人需要额外提供的信息为:

· 中国国内在先申请的检索结果(不需要翻译);

该“检索结果”比如可以是专门的官方“检索报告”,可以是官方对对比文件的列举,也可以是官方审查报告中的相关部分,因此对于中国申请人来说,国家知识产权局含对比文件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也是可以的。检索结果中所列的对比文献并不需要额外提供。如果在进入欧洲地区阶段时中国在先申请还没有收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检索结果的话,应该在收到该检索结果后立即提交其复印件给欧专局(R141(1) EPC)。如果在先申请没有检索结果的话(比如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也需要向欧专局说明。

 

进入欧洲地区阶段时,提起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为国际检索报告公开后六个月内。如果进入欧洲地区阶段时提起实质审查请求的六个月期限已过,则可以在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即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的期限)提起实质审查请求。

 

PCT申请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的请求可以采用电子提交,电子提交后会立刻获得含申请号的提交确认。之后,欧专局会转交相关的通知,比如文件有缺陷的情况下要求补正缺陷的通知,有关欧洲专利申请公布和欧洲公开号的通知,补充欧洲检索报告(之所以有“补充”两字,是因为相对国际阶段的国际检索报告而言),以及提示回复补充欧洲检索报告期限的通知等。

 

欧专局在进行补充检索之前,会通知申请人有机会修改申请文件、并以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作为补充检索的基础。但修改后的申请文件的内容不能超出原始PCT申请文件所披露的范围。在提起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的请求时,可以明确申明放弃这一权利,以加快申请的处理速度,这样欧专局会直接以进入欧洲地区阶段时递交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补充检索。

 

补充欧洲检索报告会列出欧专局对现有技术的检索结果,并会附上一份检索意见。检索意见中含有对专利申请是否满足实质性授权条件(单一性、清楚性、新颖性、创造性等)的详细评述。

 

收到补充欧洲检索报告后,如果申请人决定继续申请程序,则必须在提示回复补充欧洲检索报告期限的通知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回复检索意见(检索意见完全正面时不需要回复),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3.2. 阶段2: 实质审查

 

在实质审查阶段,欧专局主要围绕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单一性,以及申请文件对发明的披露是否清楚来进行审查。针对欧专局的意见,申请人可以对欧专局的意见进行评论并对申请文件进行相应修改。

 

错过答复欧专局检索或审查意见的期限时,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欧专局会发出权利丧失的通知,自该通知送达两个月内,还可以通过请求继续处理(“further processing”)来弥补,但会产生额外的费用。

 

在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在先申请的检索结果的复印件如果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或PCT申请进入欧洲地区阶段时没有被提交的话,欧专局会在实质审查开始时邀请申请人在邀请送达的两个月内提供该复印件、或说明还没有收到在先申请的检索结果(R70b(1) EPC)。如果申请人在该两个月期限内不回复的话,申请会被视为撤回(R70b(2) EPC)。

 

申请人在答复欧专局检索或审查意见时,可以请求欧专局在准备驳回申请的情况下给予参加口审(“oral proceedings”)的机会。这样,欧专局在准备驳回申请之前,会发出注明口审时间和地点的邀请函、并在邀请函中说明申请文件中的发明不符合授权条件的详细原因。另外,在口审的邀请函中也会规定口审之前申请人提交书面意见和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期限。

 

在欧专局驳回申请的情况下,申请人还可以考虑提起申诉(“appeal”)。

 

在欧专局认为申请符合实质授权条件时,会发出授权意向通知书,收到该通知书后即进入授权公告阶段。

 

3.3. 阶段3: 授权公告

 

欧专局的授权意向通知书中附有拟授权的专利文本,含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在有附图的情况下)。

 

如果申请人不同意欧专局拟授权的文本,则需要在授权意向通知书送达的四个月内对文本进行修改并阐明修改的具体理由。如果欧专局同意修改后的文本,则会重新发出授权意向通知书并附上新的拟授权的文本。如果欧专局不同意修改后的文本,则会继续实质条件的审查。

 

如果申请人同意欧专局拟授权的文本,则需要在授权意向通知书送达的四个月内缴纳授权公告的费用,并提供欧专局另两种官方语言的权利要求翻译。之后,欧专局会发出授权决定并颁发欧洲专利证书。

 

4. 生效程序

 

欧洲专利在授权公告后,有可能需要对权利要求或整个专利文件进行翻译,才能在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国中生效。

 

但在德国、英国、法国、爱尔兰、瑞士、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因为这些国家的官方语言含欧专局官方语言(英、德、法)的至少一种,因此,根据伦敦协定,欧洲专利授权后不需要翻译,在这些国家直接生效。不过,一般仍需要向生效国的专利局登记欧洲专利在该国部分的代理人或联系人地址,以负责转交与欧洲专利在该国部分相关的通知。

 

在欧洲专利组织的其他国家,如果要求将专利的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翻译成该国官方语言或该国指定的一种语言,则递交翻译的期限一般是自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三个月内,仅极个别成员国允许更长一点的期限,如冰岛为四个月。欧洲专利进入这些成员国的生效程序(比如翻译、缴费)各个成员国都有各自的规定(A65 EPC)。如果错过生效的期限,是否有补救措施 、以及补救措施的具体规定也都由各个的成员国确定。

 

5. 专利审查高速路(PPH)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日本专利局和韩国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五大局”)之间的“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英文缩写PPH)试点项目,已于2014年1月6日正式开始实施,为期三年,将于2017年1月5日结束。该项目适用于PCT和各国国内专利申请,将提高处理专利申请的速率。

 

根据欧专局2013年12月的通知介绍,在专利审查高速路框架下,若申请人的专利的权利要求已在五大局中的任何一个被确认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则申请人可以向五大局中的任何一个知识产权局要求加速处理其在该知识产权局提起的相应的专利申请,同时有关知识产权局可以采纳现有的工作(主要是检索和审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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