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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补贴政策
发布时间:2024-03-25 09:27:54

1、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科〔2012〕177号)规定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凡在深圳市注册,在深圳市中小企业务署备案登记,并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上述企业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在新三板挂牌后成功转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2、依据《深圳市龙华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龙 华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修订)的通知>》(深龙华管〔2014〕20号)资助标准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按照股份改制、成功挂牌两个阶段,予以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分别最高50万元、160万元,总计最高210万元的资助。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板上市的,按照挂牌和上市资助的差额予以补齐。

3、福田区依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资金支持金融业和企业上市实施细则》标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4、宝安区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新三板挂牌的补贴政策,对似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宝安区政府将按上市标准对企业进行补助,但仅适用于改股阶段的补助,总计30万元,且需要提前到经济促进局备案登记。

其它各区暂未制定关于新三板补助的政策。


备注:原高新区《深圳高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改制和挂牌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深府办〔2009〕13号)已过有效期现已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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