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因此,公司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如果在报告期内没有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或者少缴、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进行补缴并取得管理部门出具的不予处罚的处理意见,还必须由股东承担全部的责任。
案例索引:
【网动科技(430224)】2012年10月8日,公司股东朱云、李明、聂维伟和陶永劲签订了《公司股东关于北京网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问 题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如果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公司对报告期内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公司现有股东朱云、李明、陶永劲、聂维伟将无条件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公司补缴,如果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公司现有的四位股东将无条件全部代公司承担”。
目前关于企业未给员工购买公积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这个问题还存在有争议,实践当中,仅以住房公积金问题提起的争议,应该认为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员工不能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而只能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但是,如果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由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没有办理则应该认为是违反了双方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据此提起的争议应属于劳动争议。所以,我们认为如上述案例中的处理方式是恰当的,必竞目前的法律法规未将公积金纠纷列入劳动仲裁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