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推进股份合作公司廉政建设,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合作公司监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16年9月,区政府出台了《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监管信息系统运行办法(试行)》,对股份合作公司的账务纳入系统进行监管,以规范股份合作公司的财务记账工作。
一、严禁设置“账外账”
财务监管信息系统包括了股份合作公司的会计核算、报表统计等功能,将其纳入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是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监管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各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系统运行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股份合作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监管信息系统事项的具体实务操作,并对录入财务监管信息系统的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股份合作公司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坚持会计准则,保证客观公正,做到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符。股份合作公司全部账务必须纳入财务监管信息系统实行统一记账管理,严禁设置“账外账”、“小金库”。
二、实施账务动态管理
各股份合作公司应于每月终了10日内,将经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有关原始凭证填制会计凭证,录入会计核算系统。财务监管信息系统对公司账务处理进度实施动态跟踪,督促各股份合作公司按时做好会计核算等业务。
各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股份合作公司填报的会计报表进行审核和汇总,并于每月终了15日内,形成街道一级的汇总会计报表,上传至财务监管信息系统。
三、大额资金支出有预警
财务监管信息系统设置大额资金支出预警功能。在日常会计核算中,财务监管信息系统将对超过一定数额(根据科目设定限额)的大额资金支出进行弹框预警,提示街道集体资产部门对该项支出的审批程序、权限标准等进行严格审查,核实该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信息公开主要内容
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指导股份合作公司于每月20日前,及时做好信息公开报表的填报工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2.财务报表;
3.收入支出情况,包括租金收入明细、管理费用明细、公益费用明细、固定资产购建支出明细等;
4.债权情况,包括应收未收款明细等;
5.债务情况,包括银行贷款明细、应付款项等;
6.对外担保情况;
7.城市更新项目、在建工程项目情况;
8.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使用、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使用权交易、集体建设用地收益、拆迁补偿款、征(转)地补偿款等使用情况;
9.利润分配情况,包括股东集体分配、对外投资收益分配等;
10.年度财务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11.其他按规定应向股东公开的财务信息。